意見征集
遼寧省水利廳關于公開征求《遼寧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制實施細則》修改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 2022年02月08日
來源: 建管處
各市水利(水務)局,沈撫示范區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局,廳機關有關部門,廳直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進一步落實質量終身責任,根據《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監督﹝2021﹞355號),我廳組織對《遼寧省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遼寧省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2年3月9日前向省水利廳建設與運行管理處反饋。
聯系人:宮治軍 電話:024-62181468
郵箱:lnsljg@163.com 傳真:024-62181206
遼寧省水利廳
2022年2月8日
遼寧省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監督﹝2021﹞3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實施。
第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的責任單位的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單位是指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
責任人員是指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質量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等。
直接責任人是指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外的,按各自職責承擔質量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開工建設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及其職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見附件1),連同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由項目法人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按前述規定重新備案。
第六條 工程建設期間,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責任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執業資格證書編號、安全考核證書編號等)和質量舉報電話、郵箱等內容。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當在水利工程明顯部位設置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識,載明主要建筑物的責任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工程實施期間,責任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載明的信息應當注明起止時間。
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標識如有損壞,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八條 責任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變更材料等;
(二)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見附件2)等。;
工程檔案中有關直接責任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材料,作為直接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的依據。
第九條 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質量職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其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負面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設計標準范圍內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質量原因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第十一條 責任人員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或未切實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生第九條所列情形的,除依法追究責任人員質量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遼寧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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